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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09-30 09:00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索 引 号 K28048191/2020-149079 发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   号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贯彻落实,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规范、统一、明确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8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30071),并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7-87239352。

  (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94360073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

    联系人:王钰   电话:027—87239353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用建筑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遵循应建必建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二、关于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物流项目中各类建筑的实际功能,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建筑群中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其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三、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应当公布。国家规定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

(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六)《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八)《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九)《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

(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十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十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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