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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车位的问题

关于人防车位的问题

2021-10-20 09:00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来信主题:关于人防车位的问题

来信人:金先生

留言时间:2021-09-30(工作日-周)

来信内容:1、请问湖北省内,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到底是归国家还是开发商或则小区业主所有?2、开发商在向业主转让或租赁人防车位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首期转让协议书中期限到底如何界定?是20年还是70年?3、其协议书中如果注明为转让的话,和租赁的性质是否相同?4、如果与开发商因协议书中的相关问题又争议,业主该如何维权?找那些部门维权?当地的人防部门是否有职责进行转让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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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1-10-11(工作日-周

答复内容:

金先生您好,您关于防空地下室相关法律政策的咨询问题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法律和政策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没有明确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防空地下室作为车库的可以租赁,但不得从事危害人防工程防护质量,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因协议书中的问题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系列合同没有行政备案和行政检查职能。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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